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6號上訴人甲○○
樓被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惠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火秋予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