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甲○○被告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3,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美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