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975號債權人 李應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興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或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二、請提出蕭興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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