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6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步泉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學忠 訴訟代理人 張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5年2月19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湯千慧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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