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56號
原 告 甲○○
15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叁萬柒仟貳佰元整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貳仟玖
佰陸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