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865號
法定代理人  黃安正
法定代理人  姚祖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4865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519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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