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865號
法定代理人 黃安正
法定代理人 姚祖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4865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519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