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5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