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97號聲請人 呂秀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丘鳳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 陳明 本件請求本票二紙(票據號碼:CH349620、CH349622),請求准許強制執行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11月4日或是103年11月5日。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相對人為丘鳳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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