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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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金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53號、100年度執字第13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金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被告呂金福因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分別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金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6.24│100.9.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901號│字第414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沙交簡字第│100年度沙交簡字第││││702號│7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8.26│100.10.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案號│100年度沙交簡字第│100年度沙交簡字第││││702號│78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9.19│100.11.21│├─┴──────┼─────────┼─────────┤│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592號│字第13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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