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5日下午2時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丁詠純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零陸佰壹拾參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
十一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貳仟元,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給付貳仟陸佰壹拾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