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5日下午2時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丁詠純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零陸佰壹拾參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
  十一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貳仟元,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給付貳仟陸佰壹拾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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