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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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朝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更生方案效力所不及之有擔保或有優先權債權人,於更生程序終結後,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同條例第68條本文、第7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是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03年6月20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00元,合計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288,000元,清償成數為16.66%。
該更生方案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因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債權人所提書狀在卷可稽。故應由本院依上揭規定審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
三、次查,債務人於評估日後收入及開支,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已達於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每月薪資所得收入外,其名下財產有機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並有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80分之1)、同段54
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查該車為0000年出廠,因逾經濟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定耐用年限,堪認已無殘餘價值可供變價清償,而上開2筆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則經執行債權人台新銀行向本院分別聲請
2次強制執行,嗣經特別變賣程序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本院執行處遂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視為撤回不動產之執行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132號、102年度司執字第24136號民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顯見上開2筆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在目前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易交易處分之情形。是債務人雖有上開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然確有不易變賣之事實,聲請人名下上開2筆土地應有部分自不得視為足資清償債權人之資產,堪以認定。是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488,000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方案等)
(二)債務人現任職於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至103年5月之平均每月收入為26,830元【計算式:(29,600+26,090+24,800)/3=26,830】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津條存卷可參(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卷第99頁、第
108頁至第109頁,本院卷第177頁),是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6,830元,堪以認定。是以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每月可得支用之實際收入為26,830元,每月支出為22,822元,債務人提列每期清償金額為4,000元,自有履行可能【計算式:26,830-22,822=4,008】。
(二)本件於103年5月2日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審查認定,債務人每月支出於24,680元範圍內為合理且必要(參本院卷第8頁),包括: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1,500元、瓦斯費880元、通訊費及網路1,300元、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6,000元。嗣於本件更生之執行階段,債務人提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2,822元,包括:膳食費4,000元、交通費1,000元、瓦斯費880元、通訊費及網路1,000元、勞保費382元、健保費2,960元、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2,600元,已低於上開裁定認定之金額,且核其所列支出項目均屬基本、必要之開銷,支出金額亦為合理,而無何浪費、奢侈之情形,故債務人之每月必要支出認列22,822元尚屬適當。是以,債務人上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三)再者,債務人名下除已無殘餘價值之機車及不易換價之土
地應有部分外,並無任何可資換價之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已如上述,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多大之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四、另債務人欠繳之健康保險費35,952元(102年1月起至102年12月止之健保費)因102年1月1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依消債條例第68條規定,不受更生程序影響,爰不列入更生方案中,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元。
二、總清償比例:16.66﹪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4,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769,307元每期還款金額:1,780元
二、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6,464元每期還款金額:15元
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46,870元每期還款金額:108元
四、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7,126元每期還款金額:16元
五、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21,146元每期還款金額:280元
六、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34,176元每期還款金額:542元
七、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42,749元每期還款金額:330元
八、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83,602元每期還款金額:656元
九、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8,046元每期還款金額:88元
十、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債權金額:79,027元每期還款金額: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