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約金核減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0號上訴人 邱葉寶琴 被上訴人 郭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核減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0,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