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分別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張國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受刑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一、二各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昱光附表一┌──┬────┬────┬─────┬────────┬─────────┬────────┬────┬────┐│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3月│不得易科││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8月│檢察署100年度毒│101年3月1日之101年│101年度審訴字第│1日│罰金之罪│││防制條例│10月│16日│偵字第6649號│度審訴字第246號│246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3月│得易科罰││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8月│檢察署100年度毒│101年3月1日之101年│101年度審訴字第│1日│金之罪。│││防制條例│6月│16日│偵字第6649號│度審訴字第246號│246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1年12│不得易科││3│槍砲彈藥│有期徒刑│95年底至│檢察署100年度偵│院101年7月18日之│分院101年度上訴│月27日│罰金之罪│││刀械管制│3年2月│100年8月17│字第24606、25244│101年度上訴字第520│520號││。│││條例││日│號│號│││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2年11│不得易科│││竊盜│有期徒刑│101年2月│檢察署101年度偵│院102年11月5日之│分院102年度上易│月5日│罰金之罪││4││10月│26日│字第2888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04│字第604號││。│││││││號││││└──┴────┴────┴─────┴────────┴─────────┴────────┴────┴────┘附表二┌──┬────┬────┬─────┬────────┬─────────┬────────┬────┬────┐│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11│不得易科││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年7月│檢察署101年度毒│101年11月23日之101│101年度審訴字第│月23日│罰金之罪│││防制條例│10月│8日│偵字第4405號│年度審訴字第3113號│3113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年7月9│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11│得易科罰││2│防制條例│6月│日22時10分│檢察署101年度毒│101年11月23日之101│101年度審訴字第│月23日│金之罪。│││││許回溯96小│偵字第4405號│年度審訴字第3113號│3113號││曾經定應│││││時內某時│││││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2年10│不得易科││││有期徒刑│101年3月│檢察署101年度偵│院102年10月31日之│分院102年度上易│月31日│罰金之罪││3│傷害│7月│18日│字第1813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01│字第70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