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95訴字9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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