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О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四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違反法院所核發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及事實
一、乙○○為甲○之前配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緣甲○曾以乙○○在民國九十年五月至八月間對其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家護字第三五0號准予核發(有效期間為八個月),諭令乙○○「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按指甲○)」「相對人(按指乙○○)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通話;通信」之行為。詎乙○○竟明知上開民事保護令禁止其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不得對於甲○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通話、通信之行為,仍基於違反民事保護令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內,連續以電話對甲○為騷擾及與甲○通話、通信等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左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前述犯罪行為:
(一)、被告乙○○本院調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指訴。
(三)、告訴人因被告對其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經本院於九十
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家護字第三五0號民事裁定對被告核發通常保護令之事實,有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一紙附卷可稽。
(四)、告訴人所提出附於偵查及本院卷內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被告所寫之信函。
三、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前配偶,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為之不得對甲○實施直接或間接騷擾、通話、通信等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先後多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離婚後內心一時無法平衡,不能忘懷其對告訴人之感情,所以違反民事保護令對於告訴人為騷擾、通話、通信等行為,所為次數過多,顯然無視於本院保護令之規範,對告訴人身心均造成嚴重之侵害,犯罪後已經坦承部分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九十一年簡字第二0六七號附表:
┌──┬────┬───────────────────┬───┬───┐│編號│時間│行為│備註一│備註二│├──┼────┼───────────────────┼───┼───┤│一│九十年十│被告來電向告訴人表示,要求再談,希望重│告訴人││││一月一日│新來過,過去都沒有談,沒有溝通,致有誤│指述││││上午十時│會。並扯過去的事及一些不相干之事(如告│││││十五分許│訴人現在是否已交新男友等)。│││├──┼────┼───────────────────┼───┼───┤│二│九十年十│被告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詢問告訴人在否│告訴人││││二月十七│。同日下午四、五點時又又打電話來表示想│指述││││日下午二│私下再同告訴人談一談。│││││時許││││├──┼────┼───────────────────┼───┼───┤│三│九十年十│被告跟蹤告訴人至中山北路三段晴光市場。│告訴人││││二月十九││指述││││日下午六││││││時許││││├──┼────┼───────────────────┼───┼───┤│四│九十年十│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當時告訴人│告訴人││││二月二十│已下班。│指述│|│|||||││日下午六││││││時十五分││││├──┼────┼───────────────────┼───┼───┤│五│九十一年│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說告訴人是│告訴人││││二月二十│虧心事做太多了,才不敢接他的電話,聽到│指述│|│|||||││二日下午│他的聲音才會生氣。│││││五時二十││││││分許││││├──┼────┼───────────────────┼───┼───┤│六│九十一年│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告訴人││││三月五日││指述││││早上十一││││││時許││││├──┼────┼───────────────────┼───┼───┤│七│九十一年│被告拿信來告訴人上班處所之服務台,請服│告訴人│信件影│││三月六日│務台小姐轉交告訴人,內容略謂「結在可解│指述│本││││時,則適時解吧,或則銹了、卡死了就該截│被告自│偵查卷││││肢,甚而癌症擴散爆了火化之。生於台灣吃│白│頁四一││││、喝、拉、睡近半世紀了,台灣海洋島開闊││││││的胸襟,難道一點也不吸收。請融入現代進││││││步文明的台灣精華文化社會吧!落後野蠻讓││││││土石流沖走吧。」│││├──┼────┼───────────────────┼───┼───┤│八│九十一年│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又在扯一些│告訴人││││三月七日│陳年舊帳。│指述││││下午六時││││├──┼────┼───────────────────┼───┼───┤│九│九十一年│被告拿信來告訴人上班處所之服務台,請服│告訴人│信件影│││三月八日│務台小姐轉交告訴人,內容略謂「甲○:劉│指述、│本││││先生之所以稱妳小女孩,就是因妳發育不全│被告否│偵查卷││││,無奶,。如妳有常人十分之一的奶,就可│認│頁三十││││容我那幾句無心的、過失的話語。但妳是異││││││類,飛禽那有奶。因此妳是不該與正常文明││││││人類同居,該與人間永隔離。其實妳對我來││││││說,絲毫也沒有幫助或益處,我只是抱著一││││││具屍體在自慰,明知妳這具屍體對我是一種││││││無限的負擔而捨不得丟入焚化鍋燃燒。我為││││││什麼如此笨呢?廣大台灣人民百姓省吃節用││││││、流血流汗努力工作,一切成果是供妳們這││││││批禽獸不如的豬在享,妳反口說我們自私吝││││││嗇。妳不配生活於台灣這塊現代的進步文明││││││社會,妳該回到那封建部落野蠻的清國奴部││││││落去。恨能毀滅一切,別步步陷入恨的漩渦││││││。請自己摸摸看與洗衣板有兩樣嗎?天地正││││││理存人間,傲骨剛腸不可折,柔情寸斷只為││││││情,義薄雲天誰堪憐。我找不到更適當的名││││││稱來形容妳,比 賓拉丹 更可惡。」│││├──┼────┼───────────────────┼───┼───┤│十│九十一年│告訴人收到來信,信之內容略以「收信後可│告訴人│信件影│││三月十四│能暴跳如雷,請先別發怒,一切的一切均為│指述│本│││日│妳好,良藥苦口,忠言逆耳,我擔心妳撐不│被告自│偵查卷││││下去,故技術性有限度使你一點一滴的洩氣│白│頁四四││││,免得猛爆,後果就不堪。荒唐的撞進來,││││││迷糊的要逃出去,對不起,那有那麼輕鬆。││││││已經陷入流沙或陷阱,不得掙扎不得緊張,││││││冷靜、思索如何解困的良方。妳沉迷於野漢││││││子懷中,妳很快樂嗎?若非罪孽深重,為何││││││會如此的恨氣擎天呢?」│││├──┼────┼───────────────────┼───┼───┤│十一│九十一年│被告在一天內打了五、六通電話至告訴人辦│告訴人││││三月十五│公室,並要告訴人之同事轉告告訴人,他下│指述││││日│午五時十五分會在告訴人服務機關門口等告││││││訴人。│││├──┼────┼───────────────────┼───┼───┤│十二│九十一年│告訴人收到來信,信之內容略以「於惡法的│告訴人│信件影│││三月十六│保護下,美其名盡搞婚外情,其實那是淫│指述│本│││日│亂,該知淫亂是罪,其代價人皆知,奸夫淫│被告自│偵查卷││││婦遭其應得災禍,人神共恨之,罪有應得。│白│頁四二││││不管妳與多少個漢子上床,我均不計較,只││││││要妳肯回頭,一切均當未發生過。這就是海││││││洋島國台灣男人的胸懷。│││├──┼────┼───────────────────┼───┼───┤│十三│九十一年│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告訴人一聽│告訴人││││三月二十│是其聲音,即將話筒擱置一旁,不予理會。│指述││││六日下午││││││五時許││││├──┼────┼───────────────────┼───┼───┤│十四│九十一年│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告訴告訴人│告訴人││││三月二十│之課長,他要把這個人盡可夫的甲○背後的│指述││││七日下午│姦夫抓出來。│││││五時許││││├──┼────┼───────────────────┼───┼───┤│十五│九十一年│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要告訴人之│告訴人││││四月三日│同事轉告。│指述││││下午五時││││││許││││├──┼────┼───────────────────┼───┼───┤│十六│九十一年│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說無論沙場│告訴人││││四月二十│、戰場,最後還是要回歸談判桌上。│指述││││九日││││├──┼────┼───────────────────┼───┼───┤│十七│九十一年│告訴人收到來信,信之內容略以「五月九日│告訴人│信件影│││四月三十│是我們結婚紀念日,讓咱們於有格調地方聚│指述│本│││日│一聚吧。由於妳含蓄、我的拘束拘謹,致說│被告自│偵查卷││││的該作的不到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致使妳│白│頁三八││││常抱怨沒被愛的感覺,真的咱們錯失了太多││││││。如肯給機會,將勇敢大膽的無保留的呈現││││││在我永遠心愛甲○的懷裡。因為有那些狀況││││││,在保護令下為所欲為,才拼出那些不堪入││││││目的言語,隨三一一而去吧。我會將街上美││││││女當成是妳,所以妳永遠活在我的腦裡。」││││││夫君誠一謹呈。│││├──┼────┼───────────────────┼───┼───┤│十八│九十一年│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要告訴人出│告訴人││││五月九日│去與其見面,談問題。│指述││├──┼────┼───────────────────┼───┼───┤│十九│九十一年│被告拿信來告訴人上班處所之服務台,請服│告訴人│信件影│││五月十日│務台小姐轉交告訴人,內容略謂「律師是冷│指述│本││││血動物,唯利是圖,恐嚇欺騙,別寄望時間│被告自│偵查卷││││會淡化原始罪,時間會增加凝結度,或則保│白│頁三五││││護令失效後,會更恐慌。除非神出面,多燒││、三六││││香亦無益。妳擺得了偽造文書罪嗎?也能逃││││││脫掉婚姻嗎?請勿通姦害夫僱用殺人不見血││││││的律師殺害夫。」│││├──┼────┼───────────────────┼───┼───┤│二十│九十一年│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告訴人一聽│告訴人││││五月十三│是其聲音,即將話筒放置一旁,未予理會。│指述│|││日││││├──┼────┼───────────────────┼───┼───┤│二一│九十一年│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告訴人未予│告訴人││││五月十四│理會。│指述││││日││││├──┼────┼───────────────────┼───┼───┤│二二│九十一年│告訴人收到來信,信之內容略以「最高法院│告訴人│信件影│││五月三十│若駁回妳的上訴。1選擇正常人生守法,重│指述、│本│││一日│新作起。2逃得了和尚,但逃得了廟嗎?3│被告自│偵查卷││││與奸夫逃回大陸南宮吧。4寧死而不回。5│白│頁三一││││奸夫絕不可能較先前的男人更好。回頭是岸││││││,光明正常,或則恐怖死亡將不停的向妳招││││││手呼喊。│││├──┼────┼───────────────────┼───┼───┤│二三│九十一年│被告又打電話至告訴人辦公室,要告訴人趕│告訴人││││六月四日│快去申請保護令,說告訴人的保護令快到期│指述│││││了,等保護令一失效,他就可以天天來吵告││││││訴人,來騷擾告訴人。││││││隨後又打第二通電話,不吭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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