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羅東鎮農會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陸萬柒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