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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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原名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4年12月31日起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格為同一。
(二)第三人 許菲菲 於93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
93年8月10日起至123年8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許菲菲先後於(1)93年6月11日、(2)93年8月18日、(3)93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元、(2)1,700,000元、(3)1,100,000元,約定利息(1)於借款動用期間(自93年6月11日起至94年6月11日止),依固定利率13%計算按日計息,於借款動用期間後之利率依固定年利率18%計算,若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則依年利率20%計算、(2)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3)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57%計算並隨聲請人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之,自93年8月26日起按月付息,另自95年8月26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許菲菲分別自(1)95年2月9日、(2)94年12月26日、
(3)94年12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尚未償還,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許菲菲於94年3月29日將其所有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一95年度拍字第11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宜蘭縣│宜蘭市│黎明││444│建│││85.74│5分之2│重測前為振││1│││││││││││興段1223-1│││││││││││││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010│宜蘭市東│宜蘭市黎│鋼筋混凝│1層37.│騎樓11││││48.85│平台│2.04│平方│全部│共用部││1││港路15-7│明段444│土造5層│12│.73│││││││公尺││分:黎││││8號│地號││││││││││││明段10│││││││││││││││││15建號│││││││││││││││││、面積│││││││││││││││││50.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5分│││││││││││││││││之1│├─┼──┼────┼────┼────┼───┼───┼───┼───┼───┼───┼────┼───┼──┼──┼───┤│00│1011│宜蘭縣宜│宜蘭市黎│鋼筋混凝│2層46.│││││46.68│陽台│7.12│平方│全部│共用部││2││蘭市○○○○段444│土造5層│68││││││││公尺││分:黎││││路15-78│地號││││││││││││明段10││││號2樓│││││││││││││15建號│││││││││││││││││、面積│││││││││││││││││50.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