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張吉盛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楊蘇月琴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分別為7714.43平方公尺、7191.2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42分之3,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692,048元【計算式:(7714.43×650+7
191.22×650)×3/42=69204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珮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