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劉俊雄
黃蕙美 被告 林淑英
郭美慧 廖財彰 林振東 林耀宗 林振喜 林楷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00,717,0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5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