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 李采璇
李婕宜 李佳芳 李佳容 李浩偉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林美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日新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院民國103年2月7日103年度補字第215號裁定廢棄。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提出原告李佳芳、李佳容、李浩偉及被告陳日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