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告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余志忠 被告今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芳洋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