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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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南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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