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邵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至瀅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