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 杜席閎 被上訴人 蒲宣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南簡字第12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