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947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務人鄭晃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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