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花蓮基督的教會法定代理人 王永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基督的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花蓮基督的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基督的教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6年2月21日報經花蓮市公所以(七六)市民字第2538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65頁第65號)。茲該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103年3月教會弟兄會議決議,修訂章程第2條、第5條及第10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聲請人103年3月教會弟兄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花蓮基督的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