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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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5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瑪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督促程序,如需對於外國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支付命令如需對國外送達,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已經遷出國外(參見債務人最新戶籍資料)。對債務人之合法送達,必需對國外為之。依前述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