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徐政雄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廖友吉 律師被告 陳奕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