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27號原告 施宜均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 律師
賴俊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