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楠
李玉萍
萬品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108號、第32714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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