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詠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志慶 即名慶工程行、 黎煥賢 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