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79號原告 張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智榮 、 陳品溢 、 曾賜偉 、 呂松霖 、 王俊凱 、 楊書程 、 陳韻如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