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40號上訴人林孝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8月15日本院102年度南小字第7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66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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