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639號聲請人 林維珍 律師即被繼承人 樓必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三、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電話:0000-0000分機5216)。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