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4號

債權人普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衛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年利率為16%(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16%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三、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及其中金額(依所提之擹還表,尚欠本金為36,096元)。

四、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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