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臺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鄧晴馨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