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親字第19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韓曉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於民國七十年八月七日認領原告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為其女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生母即訴外人 劉玉森 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下原告,經被告於70年8月7日認領原告為其女,並辦理認領登記,惟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是被告認領原告為其女之行為應屬無效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於70年8月7日認領原告為其女之行為無效。被告則稱:原告確非被告之女,當初係為使原告受更好的教育,故認領原告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70年8月7日認領原告為女,惟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報告書等件為證,而上開血緣鑑定報告內容略以:「依現行國際通用之標準,如親子關係概率超過99.9%,即視為有親子關係,如有三個(含)以上STR點位「可以排除」,則視為受測者雙方無親子血緣關係。」、「乙○○與甲○○間可以排除血緣關係之體染色體STR點位為:D8S1179、D21S11、D7S820、D3S1358、TH01、D13S
317、D2S1338、vWA、D5S818、FGA」、「結論:根據乙○○、甲○○、劉玉森等三人比對之分析結果,可以排除乙○○與甲○○之親子血緣關係。」等語,堪信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乙節為真實。
三、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已如前述,原告認領被告為其女之行為自屬無效。惟戶籍登記上被告仍為原告之女,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於民國70年8月7日認領被告為其女之行為無效,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