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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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連續販賣第二│共同連續行使│││級毒品罪│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有期徒刑8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8條、│││條例第4條第2│第216條│││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犯罪日期│民國89年1月│民國88年7月6│││8日起至89年│日晚間9時許│││2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0│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3│年度偵字第99│││7號│9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後│││法院││事├────┼──────┼──────┤│實│案號│91年度上訴字│89年度訴字第││審││第496號│19號││├────┼──────┼──────┤││判決日期│91年7月10日│89年4月2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定│││法院││判├────┼──────┼──────┤│決│案號│91年度台上字│89年度訴字第││││第5556號│19號││├────┼──────┼──────┤││確定日期│91年10月2日│89年6月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未合於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件│3款││條例│││├───────┼──────┼──────┤│減刑刑期│不予減刑│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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