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495號原告 鄭瑞蘭 被告 謝鳳蘭 訴訟代理人 廖信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子女已成年或被告有另外購屋之證據。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