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13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 郭千慎 債務人 黃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郭千慎於民國100年4月6日邀同債務人黃天生為
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定借款憑證,約定借款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整。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7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暨約定利息按債權人之貨幣市場90天期均價加碼年率2.617%計息(合計4.182%),另約定債務人延遲清償本金或依約付息時,自應償還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柒條及第捌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乙份為憑。
㈡詎債務人郭千慎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於民
國100年11月4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列為拒絕往來戶,是依據上開契約第柒條及第捌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整及自民國10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