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即臺北縣三重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春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琇媖 即 楊顏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壹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