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拆除返還之重測前澎湖縣馬公市○○○段○○○○號土地,面積為一千四百三十二點零五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八百六十元,整筆土地合計公告現值為一百二十三萬一千五百六十三元。而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返還土地之範圍,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地籍圖所示約為該筆重測前土地之二十分之一,故訴訟標的價額應先行核定為六萬一千五百七十八元(確切範圍留待實測後再行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