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劉羣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秀英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
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0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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