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劉侔坤
相 對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欄位之記載,應增
列「法定代理人」、「林盛茂」及「住同上」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