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0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三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經本院八十七年度易緝字第六九六號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指揮移送執行強制工作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九0)泰所教字第五九九號函以受刑人甲○○行狀良好,請依法聲請免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為由,並經 陳奉 法務部九十年二月十二日法九十矯字第0四七一0六號承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在案,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有法務部九十年二月十二法九十矯字第0四七一0六號函附之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之報告表等附卷足參,認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