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乙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