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上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九八號G
上訴人即原告旻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毀損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明章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清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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