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三四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崑宗~B2法官袁靜文~B3法官楊子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