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再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七號G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二一四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0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一二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而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及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雖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但未具體敘述符合上開規定何款之再審理由,亦未附具任何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明章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清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