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速偵字第4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汽車牌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4585-FZ」號車牌貳面,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四行「
偽造車牌」之後補載「4585-FZ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又扣案之偽造車牌0000-00號2面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併予宣告沒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